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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征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11-13 15:14:45  发布人:莞航网  阅读次数:21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下发的【2009】2879号文件精神,现下发通告复征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14日起 (出票日期),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征收20元,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征收50元。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三.2009年11月14日前已出票国内航线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
四.出票日期在2009年11月14日之前的客票在2009年11月14日(含)之后改签乘机,如需换开客票,补收燃油附加费。
五.出票日期在2009年11月14日(含)之后的客票,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六.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表示。
特此通知!
 
 
 

营销部、结算中心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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